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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建建管函〔2019〕3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工程擔保行為,有效維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合法權益,防范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現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擔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工程履約和工程款支付保證可以采用擔保方式提供。 (二)工程履約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險保函或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承包人和發包人自主選定。 (三)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要在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中明確,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擔保方式、金額及期限等。 (四)同一保證人不得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中同時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擔保。 (五)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二、工程履約擔保 (一)工程履約擔保是指保證人為保證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發包人提供的擔保。承包人在工程項目合同簽訂時提交其與保證人簽訂工程履約擔保文件的,應當視同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工程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擔保文件中明確約定。 三、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保證人為保證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向承包人提供的擔保。 (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擔保文件中明確約定。 四、監督管理 (一)保證人應當在本公司門戶網站主動公開單位信息、擔保文件(范本)等。保險機構所提供的工程履約、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條款應當經過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備案或注冊。 (二)鼓勵保證人根據投保企業信用狀況,實施差別化費率,促進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機制。 (三)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行工程擔保工作,在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與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