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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建建管字〔2018〕5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8〕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批準山東省建筑業改革發展綜合試點方案的函》(建辦市函〔2017〕798號),推進裝配式建筑和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展,提升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71號文件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28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現就開展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本意見所指裝配式建筑,系指滿足國家、省有關評價標準要求的建筑物,裝配率不低于50%。 二、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應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一并進行發包。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裝配式建筑招標備案、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合同備案、施工許可的核實把關。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裝配式建筑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裝配式建筑招標方式按照魯政辦發〔2017〕28號、魯政辦發〔2017〕57號有關規定執行。對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建造的,按照規定可不進行招標。民間投資的(不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裝配式建筑,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五、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發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實施: (一)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完成,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方式已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二)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采用第(一)項情形發包的,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技術標準、工藝路線、投資限額及主要設備規格等均應確定。 六、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招標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 (一)具有與發包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 (二)具有與發包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總承包資質的聯合體,聯合體應明確首要責任單位; (三)同時具有與發包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 試行期內,招標人不宜將工程總承包業績設定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七、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人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或者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八、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者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擔任過設計項目經理、施工項目經理或者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之一的業績。同時,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施工項目經理和設計項目經理應當具備相應注冊執業資格。 九、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方案、工程業績、項目經理資格條件、信用評價等。其中,技術標施工部分和設計部分的權重一般各占50%。 十、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招標活動,不得借裝配式建筑或者工程總承包的名義隨意改變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及法定程序,擅自設置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十一、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十二、工程總承包合同的訂立可以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 十三、本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9日 |